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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七條第二款全文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 3、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 4、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出資時,能否以勞務出資?
- 5、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七條第二款全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刑法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摘 要:編輯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這里規定的“其他罪行”的含義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是指不同于本案罪行的他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應該包括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與本案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請問哪種意見是正確的�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梅恩平梅恩平同志: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其中,一般自首是指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又叫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對于后一種情況能否認定為自首問題,以往在理論界長期存在爭論,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修訂刑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實際上是擴大了自首的范圍,這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成立特別自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適用的對象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出資時,能否以勞務出資?
股東不可以以勞務進行出資。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以上說明,公司法不允許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形式下用勞務出資。
五、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該條中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債權人、房屋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等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這里的利害關系人,我國法律對其概念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登記機構只需在形式上審查查詢申請人是否是利害關系人即可,即申請人只要能夠提供與不動產登記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登記機構就可以認為申請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如房屋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仲裁事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對登記資料進
行查詢、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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