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分析)(化糞池污水亂排哪個部門管)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 男子跌落化糞池溺亡案宣判,《民法典》在其中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 男子在餐館內死亡,喪命化糞池內,家屬起訴后謎團解開,發生了什么?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單位: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規范我區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管網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排水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項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筑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陽臺排水必須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統,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其他陽臺(景觀陽臺、空中花園陽臺及大露臺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設備,陽臺排水必須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統設計,明確生活排水設備位置,其排水必須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統,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
四、職工食堂、營業餐廳、機械自動洗車場、醫院、實驗室、鍋爐等水熱設備房的排污管網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規定單獨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車庫出入口坡道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六、工業項目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后接入相應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時的生產廢水應按相關規定建設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八、建設項目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排污管網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后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九、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執行本通知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加大審查把關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規范組織施工,不得損壞現有城市排水設施,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應把本通知要求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水務等城市排水設施主管部門接溝(改溝)許可或專項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區城鄉建委對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予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監督報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
男子跌落化糞池溺亡案宣判,《民法典》在其中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民法典出臺之后,石景山法院對一起建筑物、構筑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案件進行了宣判,這是石景山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1、案件經過如下:
年3月,原告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案涉廁所時,由于緊鄰廁所入口處的化糞池水泥蓋板斷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糞池而溺亡。 案發之后,原告先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經過海淀法院的調查,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且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權屬范圍內,因此原告到石景山法院對北京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北京某公司賠償其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2、裁判結果如下:
經法院調查證實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位于被告土地權屬界線范圍之內,即位于被告享有權屬的土地上。被告在庭審過程中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能夠證實案涉廁所及化糞池存在其他建設者、管理者或明確具體使用者情況下,應予認定被告對其土地上的案涉廁所及化糞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職責。此外,被告不能充分證實其已盡到對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修繕、維護等管理義務,故法院認定其對李甲溺亡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李甲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李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亦應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案件的事實、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判決被告北京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 .元。
3、民法典的影響。
新頒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構筑物塌陷損害責任,新的規定為解決現實中因建筑物、構建物塌陷所導致的侵權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所規定建筑物、構筑物等倒塌、塌陷損害責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塌陷,致他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責任人,如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之前的《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的塌陷責任,可以說民法典對本案的判決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分析
經典民事糾紛案例
宋某是一家中日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一天上班時,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場去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對其進行了批評警告。
一周后的一天,宋某又在上班時,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場,不幸被公司副總經理遇見,當場抓了個現行。
針對宋某這兩次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根據企業內部的《員工守則》:“上班時間內逛商店(場)、買東西的行為,屬于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后,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某不服,認為:公司并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則認為:宋某兩次違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一次乙類過失,沒有書面警告,而是口頭警告,那也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上的小問題,并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分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么,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準則的規范,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某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于《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后,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于公司對宋某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民事糾紛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么其他后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后續糾紛幾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里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后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后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對窄。
環境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限期治理制度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
(三)排污收費制度
對象: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
例外情況是:
(1)向水體排污的單位,即使未超過排放標準,也要繳納排污費,如果超過國家或地方的排放標準,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即實行雙收費;
(2)向大氣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達標排放的征收排污費,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課以罰款。
(四)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特殊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
無過錯責任、不要求行為違法。(達標排污、已經繳納排污費是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
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造成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致害(不能是小孩的自我致害);
3、第三者過錯。(注意:仍然告污染者,第三人作為無獨三)
(五)環境民事糾紛的處理程序
1、環境行政處理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環境民事訴訟:時效3年;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
男子在餐館內死亡,喪命化糞池內,家屬起訴后謎團解開,發生了什么?
一般而言,案件發生的地點非常重要,這會直接影響到警方對案件的判斷,影響到對案件起因的判斷。這一說起案例,就產生在一個任何人都沒有預料到的地方,使案例越來越難以置信。
事出有因,桂林市管理中心某賓館餐廳內,因酒店餐廳化糞池堵塞,維修人員檢查發現,是離心水泵電機出故障,無法抽到水。所以用手搖泵,剛抽了一會兒,維修人員就發現里面有一具尸體。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將尸體撈起來。受害人是一個名叫龐鵬的男子,年僅多歲。一天剛到,酒店餐廳地下一層的一個水療會所上班。
警方第一時間讀取了整個監控錄像,監控顯示,當天上午8點分,龐鵬出現在水療館收銀臺。這時龐博臉色非常緊張,翻看著什么,大概找了一分鐘,龐鵬似乎找到了什么,急忙離去。
過了兩分鐘,他又出現在會館的走廊里,當時龐鵬看上去很急,走路都是一步一跳的。在奔跑和奔跑的過程中,他突然向后看了看,仿佛有人在后面或跟著他似的。然后他又回頭跑了,他又回到收款臺,慢慢地在地上找東西,在桌子的下面找到同樣的東西,然后又迅速地拿起東西跑了出去,第二次拿到東西后,龐鵬立刻來到化糞池那一家。
法庭對龐鵬的身體進行了鑒定,龐鵬身上沒有任何傷痕,但在打撈他時,警察發現他身上有幾根灰黑色的電線。該線路為化糞池馬達上的電線,原來就在一只金魚的魚缸內,由于離心水泵常見故障,事發當天電線未插上,因此 觸電身亡的幾率也被排除。
龐鵬的父母得知孩子去世的消息,真像瓢潑大雨一樣。更加讓夫婦無法接受的是,孩子被打的地方,龐鵬夫婦怎么也不能釋懷,孩子老實巴交,沒聽聞他和誰有仇,在事發前一天下午,她還跟孩子打電話,電話里孩子的情況一切正常,沒有任何異常的跡象。
法醫學鑒定對龐鵬的尸體進行了解剖檢驗,檢驗排除了致命創傷,死者龐鵬也溺水身亡。隨后警方還評定,龐鵬的死因是失足落水,不屬于刑事案件,所以 不予立案。面對這樣的結果,龐鵬的爸爸媽媽無法接受,將水療會所、還有賓館餐廳全部告上了法庭。因為他們過來看,飯店餐廳和水療館的安全措施沒有到位,才導致孩子龐鵬不小心掉進化糞池,丟棄了生命。法定賠償各類損害五十四萬元。
水療館和旅館的餐廳層都感覺很不對勁,她們表示,龐鵬的死亡之謎她們也感到難以置信。既然來了,他們早就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原來化糞池并不是開放的地方,犯罪時雖然沒有鎖上,但有道在線門作為保護,一般有基本常識的人,是不大可能跑到那邊去的。
龐鵬是早上8點多才到會館的。會館沒有上班時間,員工們還沒有上班。龐鵬在那個時候出現的,本身就很有問題。所以 水療會所及賓館餐廳,感覺龐鵬的死因還有很多疑問,要求進一步開展尸檢,確認死因。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醫鑒定是經過深層次驗尸后得出結論的。龐鵬的尿液中,含有一種非常獨特的成分,叫做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稱的冰毒。案件發生之前,龐鵬吸過冰毒。之前的所有東西都能得到表達。龐鵬常常舉動如此怪異,就是因為吸入了冰毒。
此后在鵬鵬的遺物中,警方還發現了吸食冰毒的專用工具,也進一步證實了這一結果。毒品的毒副作用很大,吸入后會產生幻覺,做出常人難以想象的事情。當時龐鵬很可能是剛吸完冰毒出現幻覺,太激動了,誤入化糞池墜入其中,釀成此次悲劇。
法院認為,之前發生的車禍中,龐鵬吸入冰毒確實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對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但是水療會所與賓館餐廳一樣,都存在一定的過失。首先是水療會所,像化糞池一樣的地方,它們沒有設置安全警告標志,門也沒有鎖上。對其管理方法、維修保養等方面存在疏忽,應承擔相對法律責任。飯店層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察機關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水療會所賠償原告龐博父親、母親各項損失萬余元,承擔酒店餐廳及賠償的連帶責任。判決后,合并審理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檢察院,駁回了對方的申訴,并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這個詭異沉著的案子終于告終了。龐鵬白了自己一條命,別人感到痛惜,更讓爸爸媽媽難過,這也告誡大家很多人,毒品的危害有多大,應該不用再多說了。誠然,對于開放運營的公眾場所,確實應該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此類意外事故的發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分析)(化糞池污水亂排哪個部門管)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化糞池污水排放糾紛官司案例分析)(化糞池污水亂排哪個部門管)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