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讓俊星環保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橫七條第二社區疏通蹲坑管道收費標準的問題,以下是俊星環保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七條第二款全文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 3、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 4、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5、公安部第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號令第七條第一款分別是什么呀?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七條第二款全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檢——刑法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罪行”?
摘 要:編輯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這里規定的“其他罪行”的含義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是指不同于本案罪行的他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應該包括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與本案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請問哪種意見是正確的�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梅恩平梅恩平同志: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其中,一般自首是指該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又叫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即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對于后一種情況能否認定為自首問題,以往在理論界長期存在爭論,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修訂刑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實際上是擴大了自首的范圍,這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成立特別自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適用的對象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四、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
1、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包括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3、以及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知識擴展:
所謂“機構、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五、公安部第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號令第七條第一款分別是什么呀?
不為求賞,愿意幫忙!
公安部第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查公安部官方網站
http://www.mps.gov.cn/n/n/n/n/n/.html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三)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五)對委托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托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六)未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絡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帳號使用登記制度的;
(九)轉借、轉讓用戶帳號的。
對不起,沒有第三十一條,樓主是否記錯了!
可以查公安部官方網站
http://www.mps.gov.cn/n/n/n/n/n/.html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公安部令第號)
第七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防范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和攻擊破壞等危害網絡安全事項或者行為的技術措施;
(二)重要數據庫和系統主要設備的冗災備份措施;
(三)記錄并留存用戶登錄和退出時間、主叫號碼、賬號、互聯網地址或域名、系統維護日志的技術措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落實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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