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工業污水處理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3.事故應急池該如何管理呢
4.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措施(文字版)
地下水管理條例
地下水管理條例
(年9月日國務院第次常務會議通過 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自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地下水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高效利用、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節約、保護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條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管理和保護情況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考核評價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對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國家加強對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地下水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二章調查與規劃
第十條國家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內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編制本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依法履行征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序后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是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四條編制工業、農業、市政、能源、礦產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對地下水儲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條件、氣候狀況和水資源儲備需要,制定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第三章節約與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可開采量和地表水水資源狀況,制定并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時,涉及省際邊界區域且屬于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應當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實施技術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對下列工藝、設備和產品,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的。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
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以地下水為灌溉水源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障建設投入、加大對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等措施,鼓勵發展節水農業,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節約農業用水。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尚未試點征收水資源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高于地表水的標準,地下水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高于非超采區的標準,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大幅高于非超采區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采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對開挖達到一定深度或者達到一定排水規模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挖深度和排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條除下列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應急供水取水;
(二)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已經開采的,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禁止開采、限制開采措施,逐步實現全面禁止開采;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
城鄉建設應當統籌地下水水源涵養和回補需要,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推廣海綿型建筑、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逐步完善滯滲蓄排等相結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統。河流、湖泊整治應當兼顧地下水水源涵養,加強水體自然形態保護和修復。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水源條件和需要,建設應急備用飲用水水源,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需要時正常使用。
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結束應急使用后,應當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十條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重要泉域保護方案,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已經干涸但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生態價值的泉域,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恢復。
第四章超 采 治 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成果,組織劃定全國地下水超采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地下水利用情況以及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后,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劃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
(一)已發生嚴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縫、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二)地下水超采區內公共供水管網覆蓋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經解決供水需求的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為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的區域;
(二)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五條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通過加大海綿城市建設力度、調整種植結構、推廣節水農業、加強工業節水、實施河湖地下水回補等措施,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國家在替代水源供給、公共供水管網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加大對地下水超采區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條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海(咸)水入侵的監測和預防。已經出現海(咸)水入侵的地區,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
第五章污 染 防 治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指導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
第四十條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并采取防護性措施;
(二)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
(四)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四十二條在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三條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應當按照封填井技術要求限期回填串層開采井,并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當符合相關的水質標準,不得使地下水水質惡化。
第四十四條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關水質標準,防止地下水污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安全的,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內容;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采取的風險管控措施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對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以及列入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建設用地地塊,修復方案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六章監 督 管 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國務院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國家地下水監測站網和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遷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地下水監測數據。
第四十八條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并按照取水許可批準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建設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權人負責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監督管理制度。
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劃定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錄,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安全評估。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禁止抽取難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
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對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第五十二條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疏干排水量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臨時應急取(排)水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管理權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地下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超采范圍擴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狀況未得到改善甚至惡化;
(二)未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
(三)對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相關措施;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檢舉后未予查處;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2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責令封井或者回填,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九條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在泉域保護范圍以及巖溶強發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巖溶漏斗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六十條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2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設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滲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區,是指地下水實際開采量超過可開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引發生態損害和地質災害的區域。
難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與大氣降水和地表水體沒有密切水力聯系,無法補給或者補給非常緩慢的地下水。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1日起施行。
在工業污水處理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略二、略三、格柵、沉淀格、調節池安全操作1.格柵截留的較大的浮渣和長纖維,每間隔2小時,應清理一次格柵,防止污染物堵塞格柵,產生污水處理事故。2.沉淀格每行兩個月清理一次,有污泥泵把池內沉積物抽到污泥濃縮池,盡量避免大量泥渣進入調節池。3.清理沉淀格時把進水閘板關好,打開調節池進水閘板,廢水直接進入調節池。4.調節池在運行時保持水位低于沉淀格的出水堰,水位差0~0.5m即可;5.定期對調節池內沉積泥渣清出,防止大量泥渣沉積,造成有效容積減少,大量泥渣進入后級處理系統。6.進入調節池廢水酸堿度:一般PH為6-9。特殊時,進水最高可為PH
9-.5,超過上述規定值時,應加酸堿調節。四、水解酸化池、厭氧池、好氧池安全操作1.保證水解酸化池有效水位穩定,5.~5.m之間。2.溫度:一般為-C,適宜溫度為-C,此范圍內溫度變化對運行影響不大。3.PH:厭氧水解酸化工藝,對PH要求范圍較松,即產酸菌的PH應控制4-7范圍內;完全厭氧反應則應嚴格控制PH,即產甲烷反應控制范圍6.5-8.0,最佳范圍為6.8-7.2,PH低于6.3或高于7.8,甲烷化速降低。當高于.5時應檢驗進水PH值并加酸堿調節;好氧PH一般為6-9,特殊時,進水最高可為PH
9-.5,超過上述規定值時,應加酸堿調節。4.營養物:厭氧反應池營養物比例為C:N:P=(-):5:1,好氧反應池營養物比例為:∶5∶1。5.溶解氧:好氧反應池溶解氧一般在1~3mg/l,曝氣池出口處溶解氧控制在2.5mg/l較為適宜。6.厭氧池要定期進行污泥內回流攪拌,防止污泥流失,以厭氧池出水SS偏高來判斷,1~2次/月。7.每天都要取樣分析常規指標(COD、SS、PH、色度等)至少1次。8.每班工作人員都要對污水系統各個池體巡查至少2次,查看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重事故應匯報上級主管。五、一級提升泵、二級提升泵安全操作1.一級提升泵兩臺(一用一備),二級提升泵兩臺(一用一備)。2.水泵開機前檢查運轉(手盤動)和潤滑情況。3.檢查相關閥門是否處于正常位置。4.合上電源開。5.電柜上的選擇開關撥至自動位置,然后按啟動按扭,待旁路指示燈亮后開出水閥,出水閥開度以水量的多少為標準,滿負荷水量為m3/h。6.水泵啟動時,機旁不得站人,操作人員在水泵開啟至運行穩定后,方可離開。7.嚴禁空泵運轉和超載,正常運轉溫度應不大于℃,防止設備事故。8.水泵在運行中,必須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1)檢查各個儀表工作是否正常、穩定,特別注意電流表是否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電流過大,過小應立即停機檢查。(2)根據進水量的變化及工藝運行情況,應調節水量,保證處理效果。(3)注意機組的響聲,振動情況。(4)檢查軸承電機溫升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通知值班調度。(5)水池水位應保持正常。9.停機操作(1)達不到工藝要求或接受調度指令,應立即停機,關閉其閘門。(2)備用泵應每星期用手旋轉泵軸°,并注意軸承處油位標記,及時加油。.事故的處理(1)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立即停機,應報告調度,并記錄值班記錄簿內。(2)由于電氣原因引起停機時,應立即報告調度進行處理,不得自行修理電氣設備,并記人值班記錄簿內。(3)發現電動機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運行,并報告調度,請示處理,并記人值班記錄簿內。.一級提升泵進水量應與二級提升泵出水量持平,保證水解酸化池有效水位穩定。五、鼓風機安全操作1.鼓風機三臺(二用一備),三臺風機輪換使用,每項個小時更換一次。2.檢查油箱潤滑油位,應處于油尺上,下限之間,按要求投加規定的潤滑油,嚴禁無油或卻油運行,否則將造成事故。3.檢查電控柜,應無報警顯示,如有報警,查明原因給于消除
。4.風機啟動前應關閉出氣閥,空載啟動風機。5.確認風機可啟動后,按啟動鍵。6.待風機運行正常無誤后再徐徐打開出氣閥,觀察風機負載情況,電柜顯示電流不能超過電機額定電流,控制閥門開度。7.應嚴格觀察其運轉狀態,注意風機的電流、溫度、振動、不得有噪聲和運轉異常情況,如有異常,要及時并按時做好記錄。8.嚴格執行巡視檢查制度,一旦發現異常,必須及時查明原因給予排除。9.停機:先關出氣閥,再按風機“停止”鍵,停止風機運行并。.停機過程中,操作者應繼續監視機器儀表及整個狀態的變化,并在最后作好記錄。六、物化反應池、物化沉淀池安全操作1.物化反應池注要是控制混凝劑的加藥量;混凝劑的投加量視反應池的絮凝效應而定,調節混凝劑控制閥,使反應池能見到清晰硯花為宜(混凝劑不宜過量)。2.每班要求2小時巡視檢查并清理出水堰及出水槽內壁截留雜物及漂浮。3.觀察水質變化情況,及時排泥,排出物略見清液為度。4.每班至少兩次用量筒觀察出水水質,不允許二沉池有污泥漂浮現象。5.在沉淀周邊至少掛一個救生圈,以防事故應急時用。七、周邊刮吸泥機安全操作1.起動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接通,各傳動部份是否已經加油。2.關閉真空閥門,啟動真空泵,形成真空虹吸后停止真空泵。3.根據刮泥機(吸泥機)按鈕指示起動刮泥(吸泥)。4.排泥時間以排出物略見清液為度或濃縮池泥滿為止。5.停止刮泥機并打開真空閥。6.經常檢查,運轉部位的溫升情況,如果過高,應立即停機并向主管部門反映,處理后方可進行。7.經常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如有松動立即緊固。8.要經常檢查排渣斗的排渣情況,如排渣情況不好,要請有關人員調整排渣板距離。9.經常檢查吸泥機,吸泥管道通暢程度,調節排泥閥調,調節泥量大小,或啟動真空泵,稀釋污泥濃度,讓管道通暢,并調節至最佳狀態。.運轉結束,必須認真填寫運轉記錄,如有特殊情況除詳細記錄外,還要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八、污泥濃縮池安全操作1.根據工藝及運行要求開啟濃縮池的進泥和出泥閥門。2.污泥濃縮池是濃縮二沉池污泥,因此必須經常檢查二沉池的排泥閥門,并及時保證排泥。3.濃縮池的刮泥機根據工藝要求啟動關閉,運轉中至少每二小時要巡視檢查機械運轉情況一次。4.濃縮池的出泥含水率,應控制在—%為好。5濃縮池的出水堰口、水槽和出水井要保持通暢、清潔。九、注意事項1.上班前認真進行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記錄,對運行各單元情況進行核對,特別查清運行不正常單元,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2.執行巡檢制度,對污水站進行一次系統檢查,檢查運轉設備潤滑狀況。特別注意水泵、風機潤滑油位,嚴禁少油、無油運轉,避免設備事故。3.下班前應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做好記錄,做好交接班記錄,認真交接班。4.在運行過程中,值班人員要勤巡視,一級提升泵與二級提升泵的流量要保持平衡,加藥量要控制在最佳狀態。如遇機電設備故障,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從速排除,方可投入運行。鼓風機每運行小時進行輪換。
事故應急池該如何管理呢
事故應急池該如何管理與建設?
事故應急池的建設與管理關乎環境安全與事故應對能力。在探討其如何建設與管理時,需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化學品使用、廢水收集、環境影響評估、法律法規要求等。以下內容將從建設方式、容積計算、管理規范及一般工貿企業應急池建設等角度,對事故應急池進行深入解析。
在建設方式與容積計算方面,需遵循相關技術文件與規范,例如《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等。建設時,應考慮事故廢水的收集、導流、攔截與降污措施,采用地下式設計,確保事故廢水重力流向應急池。事故應急池是否可以兼用需結合實際情況與《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進行規范使用與管理。
對于非化工類一般工貿企業而言,雖然使用化學品,但環境風險相對較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提供了建設與管理的法律依據。企業應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有效收集泄漏物質、消防水和污染雨水,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與《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要求。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企業應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應急預案的管理,新《固廢法》強調了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依法制定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還提供了化工企業應急事故廢水池有效容積的計算公式,而《石油庫設計規范》(GB -)則詳細闡述了石油庫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的容量設置要求。
綜上所述,事故應急池的建設與管理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有效控制和處理事故廢水,降低環境風險,保護公共安全與生態平衡。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綜合考慮應急預案的制定與管理,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有效應對,避免或減輕環境事故的影響。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措施(文字版)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 總體要求: 施工組織設計中需包含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確保這些措施得到有效實施。 建立并運行環境保護管理體系。
2. 防治大氣污染: 硬化主要道路,采取覆蓋、固化、綠化、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 禁止在四級風以上天氣進行可能產生揚塵的作業。 專人負責環保工作,定期灑水降塵。 施工垃圾需封閉吊運、分類存放,并及時清運。 建筑材料需封閉存放,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3. 防治水污染: 攪拌機清洗處設置沉淀池,廢水不得直接排放。 油料、油質脫模劑存放需防滲漏。 食堂設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
4. 防治施工噪聲: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使用封閉機棚控制噪聲。 嚴格控制夜間施工,施工前公布施工期限,防止擾民。
5. 能源、資源消耗控制: 安裝電表,進行節電教育,減少夜間照明,使用節能燈具。 控制空調使用,禁止使用高能耗燈具,施工機械避免空轉。
6. 化學品、油品泄漏和火災、爆炸控制: 實行封閉式、容器式管理,設置警告標志,配備消防器材。 特殊操作工種需持證上崗,提高防火意識。
7. 固體廢棄物管理: 樹立節能減廢意識,嚴格控制固體廢棄物產生。 建立建筑垃圾分揀站和封閉式回收站,按規定消納。
8. 防擾民措施: 科學組織施工,爭創文明安全工地。 做好周邊居民工作,控制夜間施工噪聲,公布施工時間。
9. 泥漿、污水、廢水處理: 設沉淀池處理廢水,沖車輪、泵車廢水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網。 廁所設化糞池,經沉淀后排至市政管網。
. 材料消耗和節約: 加強驗收保管,合理碼放,減少損壞和浪費。 開展綜合利用,節約代用報廢物資。
. 節約用水及非傳統水源利用: 安裝分水表,使用節水型閥門。 進行節水教育,明確責任人員檢查水泄漏。 加強對地下水和非傳統水源的利用。
. 土地植被保護: 施工車輛出場需清洗,減少對周圍土地的污染。 施工廢水需沉淀后排放,減少對植被的污染。
. 遺址文物、古樹名木保護: 發現遺址文物、古樹名木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文物部門。 對工人進行教育,發現文物立即停止施工并保護現場。